
国家近日提到了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一位朋友说国家认可的配资平台,既然鼓励参保就应当尽快把补缴的规则打开。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和用人单位补缴一视同仁。

目前用人单位补缴的政策是这样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单位补缴社保需要承担每日5/10000的滞纳金,但一般不能够超过应补社会保险费的本金(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得超过行政强制给付义务的数额)。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政策是这样的: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补缴规定,2016年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但是特殊情况下,也确实放开了政策。

2020年和2022年,国家先后两次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年一次性补缴或者下一年度一次性补缴。但是下一年度补缴时,要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下限来补。
特殊的补缴规定。
实施社会保险法以前(2011年7月1日)已经参保缴费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相应年限的,会继续缴费。当继续缴费60个月以后,还不足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齐15年(未来会不会15年变为20年,还要待定)。
国家还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他们是达到年龄,还交费不足,相应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齐。属于到龄就可以补钱领养老金的情况。但需要提醒的是,到领补钱不能补超过15年(合计年限)。
社会保险法的特殊规定?
说实话,在社会保险法中,国家对于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规定就不一致。
单位职工是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这属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的义务。而且职工缴纳的社保基数是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均值来确定。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是允许他们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当然也可以不参加,存在不强制性。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话,对于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责任就会出现了混淆。

社保补缴上以后的待遇问题?
对于很多人来说,社保补缴上以后就会面临亏本,这是最大的问题。社保缴费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一部分进入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待遇是按照账户余额按月发放,养老保险余额也可以继承。

参加养老保险,去世以后还可以领到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这两种待遇不能预支,也是留给去世后家庭的一种缓冲。
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按照60%缴费,按照每一年领取0.8%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再加上60岁退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回本时间大约是120个月左右。
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来讲,如果收支了灵活就业人员大量的补缴社会保险费,一方面会引起限期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过高,而未来支出过低,也会不具备平衡。
另外国家认可的配资平台,如果是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未来退休后产生的养老金,实际上养老保险基金是很容易吃亏的。不过如果增加滞纳金等特殊情况的话,或会有更好的选择。
众诚速配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